第一次伤害:2007年12月20日我发生交通事故(擦挂主要责任)到4S店修复车辆并办理了理赔手续,直到3月几号才办理完,当时我没有在意(办理期2月10几天)。当2009年1月我在4S店保险代理处购买车险时告知我交强险不能优惠是因为有出险记录。我最早起保日期是2007年2月1日,而我08年2月1日-09年1月31日没有一次违规。怎么会说有事故呢?问题就出现在办理理赔的人员或保险公司拖延了我的理赔,出险情况记录就落到了08年范围内!!至此伤害了我的利益。第二次伤害:是我在今年在4S店买商业保险又说我有一次出险是2月3日,不能优惠打折,我感到意外!据查是在我去年(09年)1月17日在4s店进行划痕修复,我认为应该属于2008年2月1日-2009年1月31日的赔付范围,怎么又落在2009年1月31日-2010年2月日这个范围了呢?问题又出现在4S店办理理赔的人员或保险公司拖延了我的理赔(办理期17天),出险情况记录就落到了09年范围内!!同时交强险的悲剧继续,两年内有记录的只打10%,至此伤害了我的利益。根据《交强险条例》第二十九条规定证明和资料齐备的自收到之5日内处理,对属于保险责任的10日赔偿保险金,其他财产保险条例也是这样规定的。我的权益谁来维护?我的经济损失谁来补偿?保险真的在为消费者服务吗?